金融界6月12日消息,近期,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连续发布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医药”)及其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以及保荐代表人张伟龙、韩鹏采取监管警示措施,原因是双方在百花医药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实控人变更未及时报告及披露的违规行为。
2023年3月,百花医药向上交所提交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随后,2024年2月4日,华凌集团投资控股(新疆)有限公司(简称“华凌控股”)通过向百花医药直接控股股东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凌工贸”)增资6亿元,取得了华凌工贸54.55%的股份,从而成为百花医药的间接控股股东。这一变动直接导致百花医药的实际控制人结构发生变化,增加了米在齐(华凌控股唯一股东,也是百花医药原实际控制人米恩华、杨小玲夫妇之子)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
关键在于,虽然百花医药在2月21日得知控股股东华凌工贸的工商变更信息,却未能及时向交易所报告,直至3月6日才将实控人变更事项作为发行的会后事项上报审核业务系统。平安证券作为保荐人,同样在获知变更信息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申请中止发行审核程序,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
基于此,上交所根据相关规则,于2024年6月7日和6月12日分别对平安证券、张伟龙、韩鹏以及百花医药发出监管警示决定书,要求相关方引以为戒,进行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强调在今后的保荐业务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工作质量。
此次事件不仅反映出上市公司及保荐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疏漏,也凸显了监管层对资本市场诚信原则及信息披露制度执行的严格要求。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成熟与国际化,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市场公平、透明,保障投资者权益,已成为监管机构的重要任务。百花医药与平安证券的案例,无疑为市场参与者敲响了合规经营的警钟。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AI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