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ChMkLWiHv2eIcUxGAABH-vrKcbUAAByRgBbwxwAAEgS694.jpg

ChMkLWiHv2eIcUxGAABH-vrKcbUAAByRgBbwxwAAEgS694.jpg

2021年,李女士入职一家企业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在履职期间,她频繁于下班后、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通过微信处理工作任务,内容涵盖回复上级指令、修改工作方案等实质性工作事项,持续时间长、频率高,相关情况自2021年延续至2023年。
2023年下半年,因公司业务结构调整,李女士离职。她在离职时提出要求,主张公司支付其在休息日加班的报酬共计12万元。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随后她依法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公司方面辩称,公司制度规定加班需事先申请并获得批准,而李女士并未提交任何加班申请,且公司管理层从未安排其在非工作时间工作。
为支持其主张,李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大量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含明确的工作任务指令及具体时间点,同时提供了相关工作文件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统计资料。这些证据显示,她在非工作时间所完成的任务已超出一般性沟通或简单答复的范畴,涉及方案修改、决策执行等需要投入脑力与实际操作的实质性劳动。
法院审理认为,在当前数字化办公日益普及的背景下,判断是否构成加班,不应拘泥于传统办公场所或形式上的审批流程,而应以劳动者实际从事的劳动内容为核心依据。若工作任务具有周期性、固定性,且明显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即使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也应认定为加班行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李女士支付加班费用9万元。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武汉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公司应依法支付相应加班报酬。
相关专业人士表示,随着经济形态演变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劳动者的工作方式日趋灵活,借助电子设备可实现跨时间、跨空间的劳动交付。在此背景下,对于非工作时段的“隐形加班”问题,判断标准应更加注重实质。应当综合考量劳动者是否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持续处理工作任务,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以及是否实际侵占了其应有的休息时间,从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劳动法规的有效实施。
分享至 : QQ空间
收藏

21 个回复

倒序浏览
感谢楼主,受益匪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谢谢楼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感谢大家的热情参与和精彩讨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上的回答很专业,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辛苦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这个经验分享很实用,感谢分享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期待楼主后续的更新和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看了大家的讨论,感觉大家的思维都很活跃,学到了不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感谢分享,学习进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3下一页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